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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绝不良行为 切勿以身试法

    时间:2009-03-31 18:48:07 来源:校办室 作者:校办室 点击:3716次

     

    杜绝不良行为  切勿以身试法

    ——法制故事会

    主讲人  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

                          储晓东     律师

    尊敬的职教中心某某校长,尊敬的县司法局储接应局长,尊敬的余秀娟老师,各位师长,同学们,下午好!

    首先,感谢职教中心和县司法局的领导给了我这个难得的机会,有幸与各位领导、老师、同学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交流活动。开展这次法制讲座的目的,刚才王炜星校长已向同学们做了介绍,我在接受这次法制讲座任务时,王校长也是这么跟我讲的:在我们部分同学中存在了吸烟酗酒、沉迷网络、拉帮结派、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甚至出现盗窃、持械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同学因此付出了惨痛代价、遭受了牢狱之灾,所以学校认为需要加强同学们的法制教育,为此安排了这场法制讲座。学校领导、老师对同学们的受护之情、忧虑之心令我感动。

    由此我想到一个问题,在座的同学,你的家长为什么将你送到职业中学来学习?进入职教中心的同学,大多数人文化课的基础都不是很好,家长们将你们送入职教中心学习,并没有指望你给他考个大学为他光宗耀祖(当然也有职教中心的同学通过自已的刻苦努力最后考取了大学),这种情况下,父母为什么还把你送到职业中学来了呢?我不知道同学们考虑过这个问题没有?多年以前我的一位亲戚将他的孩子送到职中读书时,跟我谈了他的想法,可能是家长在这个问题上的普遍心理,他有两个考虑,一方面是让孩子在职业学校学习一项技能,以便将来找到一份好的工作,更重要一方面是,孩子初中毕业时才十五六岁,不想让他过早地走向社会,担心孩子年纪太轻上当受骗、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由此可见,在我们少数同学中存在的不良行为,不仅仅是同学们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让家长担心、学校忧虑、社会关注的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把今天法制讲座的题目确定为“杜绝不良行为、切勿以身试法”。同学们虽开设了“法律常识”课程,考虑到大家并没有认真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今天我尽量不讲法律理论知识,只讲法律故事、案例,所以,今天的法制讲座,我还取了个副标题,“法律故事会”。在今天的法制讲座中,我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共给大家讲七个法律故事。

     

    一、青少年的不良行为是诱发犯罪的主要原因

    在青少年学生中存在的不良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旷课,夜不归宿;(2)吸烟酗酒、赌博、上网;(3)携带管制刀具、拉帮结派、打架斗殴。

    这些不良行为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我给大家分析一下。

    1、首先,我们看旷课。第一次旷课的时候,这个同学可能只是想逃避教室,找个地方睡一觉;第二次、三次旷课的时候,已经不满足于睡一觉了,想找个地方玩玩逛逛;到第四次、五次旷课的时候,觉得没什么好玩了,找点什么事情做做,往往有同学就在这个时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有些同学旷课成瘾,想尽理由和老师请假,总之要离开教室。我有一个同学在桐城一所职业中学教书,去年他跟我讲了他们学校一个真实的案例,我把它当做一个故事讲给同学们听,题目是《逃学生的一天》(故事一)。

    我同学任教的学校里有个高二的学生,姓张,姑且称他小张吧。小张很厌学,经常旷课,有一天,他从早读到吃早饭时,就一直在想一个问题,想个什么理由跟老师请假,在第一节课前,他终于想出了一个好理由,他给社会上的一个朋友打了个电话,告诉他半个小时后发个短信到他手机上,而且告诉他的朋友,一个小时内都不要接任何电话。下了第一节课,他找到老师:我外婆去世了,我要请假。老师不信,他把手机拿出来:这是我爸爸刚发给我的短信,你看看。老师还是不信,按短信号码打电话过去,一直没人接,这个同学在旁边讲,我爸在我外婆家,那里人多,可能没听见电话响。无奈,老师讲,那就准你一天假吧,明天要回学校上课。离开校园后,小张如出笼的鸟儿,他在想,今天找点什么事玩玩,他想起社会上一个朋友教给他的一个绝技:摩托车不用钥匙也可以将它发动骑走。他找了个比较偏僻的地方,选中了一辆摩托车,把线重新连接一下,真的就把这辆车骑走了,但还走出那个巷子,就被人抓住了,五分钟后小张戴上手拷上了警车进了刑警队。在刑警队小张对警察叔叔说,我真的不是想偷摩托车,我只是为了好玩偷着骑……,警察说:你已经把摩托车骑出了五十米,已经非法占有了这辆车,我凭什么相信你仅是为了好玩,玩好了还会把车送回来呢?一个小时后,小张的家长来到刑警队,对警察说,我回去一定好好教训他,求求你不要关他,不要毁了孩子的一生。但磨破了嘴皮,警察始终说:不行,最近偷盗摩托车犯罪很猖獗,我们今天才发现了一点线索,要关几天调查后再讲。无奈之一,家长带上礼品到了失主家,赔礼道歉,反复哀求失主谅解只差没有下跪,然后又到学校哀求老师出面帮保人出来。到了下午,家长、老师、失主一起来到刑警队,警察核实了前几次盗车案中,小张没有作案时间,失主表示谅解请求公安机关从宽处理,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同意放人,但要求小张写出书面保证,小张的家长、老师也要做保证,家长和老师保证什么呢?保证一定对小张严加管教。这就是我讲的第一个故事《逃学生的一天》,小张逃学的一天,从兴冲冲离开学校,到垂头丧气地回到学校,而且在同学中还留下了一个笑话:只要有同学请假,就有其他同学开玩笑问,是不是你外婆去世了?

    2、我们再来看“吸烟酗酒、赌博、上网”这一类不良行为。上一类不良行为属于违纪,这一类不良行为与“钱”有关,都需要钱。但家长给的钱还是有限的,一般是在生活费的基础上略有富余。开始,可能是在自已的伙食费里省一点,到后来罗列明目找父母要,最后钱还是不够用,有些同学不是考虑约束一下自已的这些不良行为,而是想方设法考虑怎么去弄钱。

    这里我给大家讲个弄钱的故事。

    这也是个真实的故事,我给他取了个题目叫《从盗米贼到抢劫犯》(故事二)。这个故事从99年某村里一户人家的接连发生的怪事说起。先是米缸的米好像少了,女主人很细心,每次烧饭打米后,把米缸中的米抹平,米的位置暗中做个记号,果然两天后,发现米真的少了。女主人很疑惑,现在农村都不缺吃了,谁来偷我家米呢?然而怪事却接连不断的发生,家中几年没骑的一辆旧自行车不见了,家中的一张新锄头到处找不到,甚至家里养的豚也少了一只(豚最呆,很容易逮到且不叫唤),说到这可能大家都猜到了,贼不是外人,是家贼,是他家上初三儿子。他把这些东西偷去卖了,因为他经常和同学一起吸烟喝酒下馆子,老是让别人掏钱,自已很没面子。一年后,他在南方某城市打工,但读书时的不良行为仍然没改,很快和几个岳西老乡混到一起,吸烟喝酒打牌出入娱乐场所,一个月一千元钱的工资不够他花销,有一天,四个人在一起吃完晚饭后,连买包香烟的钱都没有了,就开始商量如何弄钱。路上看见了一个人背了个包,也是个外地打工人,四人围上去,开口借钱,最后从这个人口袋里搜出了82块钱、并把手表解下来了。四人还没走出那条街就碰上了警察,四个人都没有暂住证,且从一个人身上搜出了一把刀,于是将这四个人带到派出所盘问,而刚才被抢的人正在派出所报案,并当场指认,就是这四个人抢的。这个案件是我去辩护的,当时他还没满17岁,我就跟他讲,别的你不要管,法庭上你只管哭。果然,整个庭审,这个小孩子一直在哭,反复表示悔改,还真让法官动情了,考虑他未成年且认罪态度好,以犯抢劫罪减轻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另外三人中一人判了四年,两个判了三年)。小孩子出狱后表现非常好,在外打工一直安分守已,回家盖了房子,现在他的小孩子都有两岁了。小孩子家长非常感激我,因为当时案发时,家长流露了这样的想法:你四个人真笨,钱抢到了手还不赶快跑,那么大一个城市公安局还能找到你么?我当时就对他家长讲:你应该送面锦旗给派出所,感谢派出所把他抓住了,否则几年后,他被杀头了,你家里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后来家长理解了,去年过年时,他家长对我说,从小到大家长时刻提心吊胆、操碎了心,自从关了一年之后,他一下子变好了,那一年关得真值当!

    虽然这个小孩子变好了,但他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就是坐了一年牢的代价,希望我们在座的同学能自觉地认识到不良行为的危害,主动地改正。

    我还给大家讲个弄钱的故事,这个故事的代价就更沉重了。这是我在网上看见的,给它加个题目《侄子杀叔只因上网无钱》(故事三)。

    案件发生在河南,一个高中生学习成绩很不好,对读书和高考已经绝望了,为了打发他的时间,他就上网吧,很快就沉迷在网吧里,因为他从网上获得了成就感,在班上学习成绩不行,自我感觉低人一等,但在网络游戏中,却从一个士兵成长为一位将军,这种成就感让他陶醉。但问题是他没有钱继续在网上打天下,当元帅,最后他想出的办法是到他叔叔家偷钱,因为叔叔家情况他最清楚,从什么地方进去,从哪儿出来,在哪里能找到钱或值钱的东西,为此他做了精心的准备:用一条黑色的裤筒做了一个面罩,在一家工地上找了一根钢管给自已壮胆,但不幸的是,在叔叔家被叔叔发觉了,叔叔抓住他并大声呼喊,这个小孩子当时想完了,情急之中用钢管朝他叔叔狠狠打了几下,趁机逃脱。其中一下打在叔叔头上,还没送到医院,叔叔就死了。案件很快就侦破了,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这个学生无期徒刑(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据说,小孩子的爷爷建议法院判死刑,不知是真是假,小孩子的爷爷认为,无期徒刑在牢里蹲一生,即使两十年后放出来,也没有用了,倒不如判个死刑干脆,还教育了其他孩子。

    3、青少年“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是严重的不良行为,而且最容易诱发严重刑事犯罪,严重到什么程度呢?严重到可以掉脑袋,丢掉吃饭的家伙!携带管制刀具或者钢管、铁棍等器具,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因某件小事与别人发生争执并且纠斗起来后,自然会用刀具、钢管、铁棍等器具去袭击别人或者自卫,而在当时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后果你无法去控制把握,如果致人死亡,你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致人受伤,你的行为就是故意伤害。我曾经为这类人辩护过,他觉得自已很冤枉:我真的不想把他打死,我打他的时候他躲闪了一下,正好钢管打到他头上去了!但是到那个时候,你就是有十张嘴也说不清了,况且法律规定的故意分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蓄谋杀人,置他人于死地而后快;一是间接故意,不计后果,明知自已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却仍然实施这种行为,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某人在斗殴时将人打死,就是间接故意杀人,而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致人死亡,法律上都定为故意杀人。而故意杀人犯有多少保住了命呢?通常的结局都是“砰”的一声,小命休矣!

    同学们不仅不能携带管制刀具,而且在与同学、与社会上人发生纠纷时,不要通过“拳头”说话,不要靠打架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时候,你就是只打了别人一拳头,也会给你招来牢狱之灾。这里我再给大家讲一个故事,题目是《人命缘由鸭命起》(故事四)。

    故事发生在农村插田栽秧的时候,张家的鸭子跑到李家刚栽秧的稻田中,刚栽下的秧苗还没有在泥中扎根,经鸭子一搅和之后,有很多秧苗飘起来了,李某很气愤,用锄头将鸭子打死了一只。张某知道后,找李某理论,你跟我讲一声,让我把鸭子关起来不就行了么,为什么要把我家鸭子打死?有种打狗欺主的意思。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推搡搡,在推搡中,张某在李某的腹部打了一拳头,李某倒在地上不能动弹,张某还以为李某无理,装着受伤来讹诈他,又踢了他一脚,骂道:你把我鸭子打死了,你还装死!但后来发现不对劲,把他送到医院,这个人就真死了!经法医解剖,死者有先天性疾病,张某打击的一拳头正好导致他疾病突然发作、造成他死亡。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起诉,这是一个严重的罪名,最低要判十年,最高可判死刑,但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某五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是由一件很小的邻里纠纷引发的,双方稍稍冷静克制一下,就不会发生,不会给两个家庭造成巨大的变故。由此给我们大家的启示,就是在处理与同学、工作后与同事、在家里与邻居的纠纷时,要冷静克制,不要用拳头说话,道理是讲出来的,不是打出来的。

    上面给大家讲了不良行为的危害,实际上只是讲了一个方面,也就是不良行为是诱发犯罪的主要原因,这是最大的危害。而不良行为的危害远远不止这一方面,对我们今后的就业、参军入党、社会交往、甚至恋爱婚姻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这种影响不是今天法制课的内容,不和大家探讨了。总之,不良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甚至不可预测的,同学们应当逐步纠正、杜绝不良行为。接下来,和同学们聊一聊如何纠正杜绝不良行为。

     

    二、学校有防止、矫治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法定职责

    防止、矫治、杜绝青少年的不良行为,是一个重大的严峻的社会问题。有调查报告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现上升趋势,并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为此,国家专门制定了一部法律,叫《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该法律规定,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的共同责任。而未成年人的主要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所以,接下来,我讲第二个方面的问题:学校有防止、矫治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法定职责。

    学校老师防止、矫治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就是对有不良行为的同学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说通俗点就是老师要去“管”学生的。我们有些同学可能不能正确看待老师的批评教育,在自已出现不良行为时,对老师的谈心、批评、通知家长等行为不能接受,甚至怀恨在心,学生因不老师的批评教育而报复老师的案件时有发生。我还是先和同学们讲个案例故事,《阻止老师家访,浙江学生弑师》,浙江一高中生害怕班主任家访竟将班主任杀死。(故事五)

    浙江缙云县某高中学生丁某某,17岁,在校经常有逃学、上网、打架等不良行为,班主任潘老师多次对其批评,也通知了他的家长,家长对其管教非常严厉。20081021日中午,丁某某因逃学被潘伟仙老师叫到办公室询问,并提出要将此事告诉其家长,中午和丁某某一起到他家去。路途中,丁某某谎称父母不在家,爷爷在山上干活,将老师骗至一个土名叫“力堂岙”的板栗山上。当丁某某提出不要将逃学一事告诉父母而遭到老师拒绝后,即将老师推下山坡,用双手掐住其颈部,直至其脸发黑,又用手捂潘的嘴巴。恐其不死,将其拖到附近的水坑,面朝下浸泡其中。在移尸藏匿期间,又侮辱(奸污)老师尸体,尔后将尸体拖到灌木丛中用树枝、枯草等予以掩饰,并窃取潘伟仙的手机后逃离现场,返回学校。

    案发后,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丁某某杀师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丁某某之父、母)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丁某某被逮捕后,一直悔恨不已,但法律是无情的,丁某某的余生,只是在高墙内度进。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如何正确对待老师、父母的管教(因不服父母管教而杀害父母的案件也经常有报导)。“老师批评你是为了你好”这样的大道理我就不讲了,我提示同学们从这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教师有他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教不严师之惰”,教师就是要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予以教育,让学生成人成材,这是职业要求,否则就不是一位称职的教师,不是一个好教师;二是法律要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等等,可见,老师对学生进行教育,不仅是其职业的要求,也是法律义务,教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放任不管、不通知家长,教师就违法了,学校甚至因此要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某个同学经常旷课,在一次旷课中和别人打架,自已和别人都在打架中受伤了,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国家机关会处理,但就医疗费等损失的处理,往往就起诉到法院,这个时候,家长就认为学校有责任,把学校也告上法庭。家长的理由是什么呢?我孩子送到学校,就归你学校管,我孩子是在上课的时间与人打架的,你学校就有责任,况且孩子经常旷课,学校也没有通知我家长一起管教。这种情况下,学校是有口难言,姑且不论是否要承担责任,要赔钱,至少对学校的声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而且家长的观点不是没有理由,因为法律规定,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时,学校就应当通知家长。

    这里,我给学校领导提个建议,建立学生不良行为档案。在学生入学的时候,我们将可能出现的各种不良行为及其学校对此采取的教育管理方式列举出来,特别是哪些情况下要通知家长到校来予以明确,形成一个类似于“学生须知”“家长须知”的书面材料,一式两发给学生及家长,学生及其家长要在一份上面签字存入该生的不良行为档案;家长填写一张联系卡,家长的姓名、联系电话、外出时指定的联系人、紧急情况下的联系号码等内容,保证学校能够与家长保持畅通的联系;同时制作不良行为记录卡,一生一卡,对此后出现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什么时间出现了某种不良行为,家长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学生本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学校最后的处理结果等内容记录下来,教师、家长、学生在上面签字。我提的这个设想,不是对学校教育管理工作指手划脚,在座的领导老师,都是教育管理方面的专家,我是外行,我提这个设想还是从法律的角度考虑的。首先,培养学生的法纪意识,让学生认识自已行为的后果并对自已的行为后果负责。如果你有旷课、打架等不良行为,后果是什么?学校会和你谈心、对你批评或处分,通知你家长,严重的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种后果不是学校老师与学生过不去、要整你,而是当时学校、家长、学生三方当面说清楚的,这种后果只有你自已承担,怨不得别人,也就是“好汉做事好汉当”。其次,不良行为档案是学校履行了法定职责的凭据。如果有同学不听教育,仍然实施不良行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那也没有办法,因为手脚长在你自已身上,你要杀人放火谁能拦得住你呢?但学校无愧了,法律对学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学校已经履行了,学校也不会由于你的某种不良行为而承担责任,学校对你的家长有个交待,无愧于学生家长,无愧于社会。你在学校的不良档案记录就是证据,能够证明学校已经履行了自已的法律职责。

     

    三、未成年学生应自觉抵制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就未成年学生抵制杜绝不良行为,我讲两个方面内容。我认为,人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不外乎两个方面的问题,我归纳为内因与外因、质变与量变两个关系。

    1、内因与外因的关系

    任何一起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后,我们在痛惜哀叹的同时,可以回过头来看一看,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结局,任何事情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内因,二是外因,内因是自身的原因,外因是外部环境的影响,同学们抵制不良行为,要正确认识内因与外因的关系。我还是给大家讲故事,让大家认识内因与外因的关系,故事的名字叫《购买假币:坐牢又罚款》。

    这是第六个故事了,是我03年办理的一个购买假币案案件。王某学校毕业后在外打工,认识了一个湖南人,姓毛,毛主席的毛。交往几天后两人开始称兄道弟。一天,毛某讲:我有一张100元假币,我们出去买包香烟看能不能用掉,他们成功地将假币买了一包10元香烟并找回了90元真币,毛某在另一家商店又买了三包香烟,给了两包王某,王某很高兴,没花一分钱白得了两包香烟。后来,毛某又和王某讲,我认识一个人,他能弄到假币,你买不买?王某有所犹豫。毛某告诉他,假币不要集中在一时一地使用,以免暴露,即使被人识破了也要装成很委屈的样子,是别人先用假币骗了你,这样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了。于是,在毛某的劝说下,王某花2000元钱买了5000元的假币。王某在外地用了几次,并不顺当,王某也不敢用了,后来带回岳西藏起来了。实际上,毛某就是专门贩卖假币的,他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把王某向他买假币的事情也交待了,公安机关逮捕了王某并从他老家搜出了假币。我国刑法规定,购买假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20万元的罚金。法院告诉王某家属,如果主动缴纳罚金,判刑时可以考虑从轻。最后,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缴纳罚金2万元。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回过头来看王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内因,王某自身的原因,因为他贪财,如果王某能恪守“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你就不会去买这个假币,就是别人送给你也不会要(插一句,非法持有假币数额较大也是犯罪);二是外因,即使王某爱财,喜欢贪小便宜,但如果没有遇上毛某这样的人,他也不会走上犯罪道路,毛某的引诱是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因。内因、外因的条件都具备了,相互作用,必然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有时候,我们仅看重外因,上面这个案例中王某的父母始终认为他的孩子是个老老实实的孩子,从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都是毛某引诱的,恨不得法院把王某判处死刑。从内因与外因的关系看,我们抵制不良行为,一是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要有正确的做人准则;二是要谨慎地对待周围的人和事,不受其诱惑。我举个例子,假如晚自习后,有同学邀你一起出去吃夜霄,你去了,吃饭喝酒之后,有人提议去偷工地材料,你是去还是不去呢?你不去,别人会说,刚才喝酒时还和我们称兄道弟,现在就装孙子了!刚才吃饭的钱还是我付的呢。这时候你就身不由已了。而往往有时候不是身不由已,只要有人提了个头,其他人都积极响应,一人胆小,两人胆大,三个人什么都不怕。但一旦出事后,就悔之晚矣!

    2、量变与质变的关系。

    这也是一个哲学上的命题,同学们应该学过《扁鹊见蔡桓公》这篇文章,能很好地说明量变与质变的关系。这里我还是先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这是第七个故事,也是今天最后一个法律故事。

    2002年在泉州发生了一起抢劫案,四名被告人都是岳西人,我辩护的被告人姓刘,当时只有17岁。据他们交待,他们住在泉州火车道旁边,那里比较偏僻,他们就在那附近一共抢劫了13次,但法院最后只认定了5次,因为其它几起受害人没有报案。按照刑法规定:三次以上属于多次抢劫,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案的结果,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9年(刘某未成年,法院减轻处罚),其他三人被判处10-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个案件中,他们第一次抢劫的东西说出来都可笑,仅仅是抢了一本书(一本小说),他们看见一个人在路上走手中拿了一本小说,就抢来了,自已带回宿舍去看;后来抢劫时看中了别人腰上的裤带、脚上的新皮鞋,再后来,他们就商量筹划,并准备刀、钢管等工具开始抢钱了,最严重的一次抢了700多元钱,并致人受伤。

    这是一个典型的由量变到质变的案件。第一次抢人的小说,可能仅仅是为了好玩、寻求刺激;后来抢别人的鞋子、裤带,也可以说是一种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最后准备刀具、公然使用暴力抢劫抢他人财物,这就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

        我记得当时他的父母和我讲,他的孩子是个好孩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完全是让别的孩子带坏了。他父母的话我根本不相信,我认为这样的孩子在学校的表现恳定好不到哪儿去,但当时为了安慰他的父母,我让他们找村委会和原来毕业的学校写个证明,证明他以前表现一直很好,是个偶犯、初犯,请法院从轻处理。村委会和学校都写了证明,写得很好,我都怀疑我开始的判断是不是错了。但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我碰了他中学的班主任老师,我就问这个孩子在学校的表现,他告诉我,刘某在校时抽烟喝酒打架,还偷过食堂的饭菜票,而且这个同学在校住宿时几乎没洗过袜子,别的同学袜子洗好晾在走廊上,他就拿来穿,从不客气。

    刘某走上犯罪道路就是曲型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从长期的不良行为质变为严重的不良行为、违法行为,从违法行为质变为犯罪行为。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那他还会怀着侥幸的心理继续实施犯罪,进一步质变,由可以挽救改造的犯罪质变为不可挽救改造的犯罪,也就是由自由刑质变为生命刑,最终的结果,只会是“砰”的一声,二十年之后你又是一条好汉。

    所以,我们同学们不要以为平时的一些很小不良行为,没有多大的危害就可以去做,“不以恶小而为之”。因为你有第一次,就可能就有第二次、第十次,你第十次的行为就不是第一次行为的重复,和第一次相比,行为的性质就变味了,也就是说发生质变了。(吃蛋糕的故事)。从这个角度看,在你偶尔出现逃学、上网、打架等不良行为时,老师、家长对你进行批评、责骂,并不是小题大做,而是为了防止你在这条路上越走越远,甚至走上不归路!——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是百年身!

     

    以上是我今天法制讲课的全部内容。水平有限,错误不当之处在所难免,请各位领导老师,特别是在座的同学们予以谅解并不吝赐教。最后,再次感谢职教中心的领导,给了今天这个难得的机会,与大家学习交流;同时也感谢在座各位同学,耐心认真地听完了我的这节法制课,没有让我提前下课。

    谢谢大家!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