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教师〔2021〕2号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4号)、《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皖教师〔2016〕13号)、《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助理讲师(初级)、讲师(中级)、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独立设置的具有教育教学职能的职业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及签订聘用合同任教1年以上的兼职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六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
第七条 基本任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要求。
第八条 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在乡村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第十条 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且仍在处理期限内的;
2.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且仍在受处分期内的;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任教1年期满;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2年期满。
第十三条 能力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效果良好。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胜任1门以上实践技能课实习实训工作,工作量饱满。
(三)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四章 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助理讲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或者具有高职以上学历、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见习1年期满。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第十五条 能力条件
(一)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撰写1篇教育教学工作心得体会。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较好,工作量饱满。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基本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能较好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第五章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 讲师
1.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有高职以上学历、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2.具有其他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经转评助理讲师后满一年,转评前后任职年限累计达晋升讲师基本年限。
(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2.具有其他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经转评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后满一年,转评前后任职年限累计达晋升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基本年限。
第十七条 能力条件
(一)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结合所教专业(学科)特点,落实“五育并举”“三全育人”,并将课程思政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撰写1篇以上的德育工作经验总结。
(二)具有所任教专业(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较好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能胜任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等,结合所授专业(学科)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1篇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报告。
(三)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均工作量达到本校专任教师平均授课时数。在专业技术岗位兼任其他管理工作的人员,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二分之一,校长、副校长以及兼任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
(四)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专职学生管理人员、教研组长、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等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五)积极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且获好评。
(六)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按照规定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师范类专业到中小学、幼儿园,护理类专业到医院、医疗服务、保健护理等机构)进行专业实践,并提交有质量的专业实践报告1篇。公共基础课教师也须定期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并提交有质量的考察、调研报告1篇以上。
(七)申报当年,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考评课达到优秀以上等次。
第十八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获得县处级以上教育教学类表彰。
(二)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或作为班主任所带的班集体获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三)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县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四)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业务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为市级三等奖、县级二等奖)以上。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或前3名以上至少1次(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获奖1次)。
(五)所指导的学生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各类竞赛中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县级以上获奖)。
(六)在年度考核中至少2次优秀。
(七)参与市级以上示范专业、示范实训基地、精品课程项目建设;或参与市级以上的教师培训、名师工作坊、教师创新团队、产学研项目、教学资源建设等并通过市级以上验收。
(八)积极开展“三教”改革、产教融合、校企合作、“1+X”证书试点等各类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县级以上推广。
(九)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第十九条 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二)在公开出版的与本专业或学科相关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三)参编省级以上规划、行业规划教材;或参编省级教育或行业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
(四)参与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并取得可认定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五)在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论文评比中,获得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2次以上(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获奖1次)。
(六)参与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获得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参与研发(改进)教仪、实训设备、实训工艺,并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鉴定并推广使用。
第六章 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讲师
1.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2.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3. 具有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经转评讲师后满1年,转评前后任职年限累计达晋升高级讲师基本年限。
(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者具有大学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7年。
2.具有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经转评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后满1年,转评前后任职年限累计达晋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基本年限。
第二十一条 能力条件
(一)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结合所教专业(学科)特点,落实“五育并举”“三全育人”并将课程思政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撰写1篇以上较高水平的德育工作经验总结。
(二)系统掌握所教专业(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胜任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等。撰写1篇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价值的专业建设或课程改革实践报告(教改试验报告)。
(三)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均工作量达到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在专业技术岗位兼任其他管理工作的人员,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二分之一,校长、副校长以及兼任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
(四)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专职学生管理人员、教研组长、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等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五)在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不少于1节(次)。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类业务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六)专业课教师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须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本专业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须按照规定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师范类专业到中小学、幼儿园,护理类专业到医院、医疗服务、保健护理等机构)进行专业实践,并提交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报告1篇。公共基础课教师也须定期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并提交高质量的企业实践调研报告1篇以上。
(七)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优秀等次。
第二十二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获得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类表彰;
(二)享受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三)被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或作为班主任所带的班集体获得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为县级以上)。
(四)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署名前8)、二等奖(署名前6)、三等奖(署名前4)以上;或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署名前6)、一等奖(署名前4)以上。〔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为市级二等奖(署名前2)〕
(五)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业务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为县级一等奖)。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或前3名以上至少1次(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获奖1次)。
(六)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实践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所指导的学生获奖为市级)。
(七)在年度考核中至少2次优秀。
(八)承担省级以上示范校、示范专业或示范实训基地或大赛赛点项目建设(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为市级以上);或承担市级以上名师工作坊、教师创新团队、产学研项目、教学资源建设等并通过市级以上验收。
(九)积极开展“三教”改革、产教融合、校企合作、“1+X”证书试点等各类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市级以上推广。
(十)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得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署名前2)、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署名前2)。
第二十三条 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为1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或学科相关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1部。
(三)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经省级教育或行业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或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1部。
(四)承担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科学(含规划)课题、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等课题2项以上(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1项)。
(五)在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论文评比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1次或省级二等奖2次(其中一等奖1次)(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1次)。
(六)承担行业、企业项目研究,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或承担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获得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通过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自主研发(改进)教仪、实训设备、实训工艺,经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鉴定并推广使用。
第二十四条 符合第二十一条能力条件和第二十三条教研科研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实行学历或资历逐级破格申报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年度考核2次以上优秀等次。
(二)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署名前5)、二等奖(署名前3);或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在全省推广应用;或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业务能力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或指导学生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
(三)破格答辩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第七章 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受聘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二)具有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转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后满1年,转评前后任职年限累计达晋升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基本年限。
第二十六条 能力条件
(一)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结合所教专业(学科)特点,落实“五育并举”“三全育人”,并将课程思政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撰写1篇以上高水平的德育工作经验总结。
(二)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本专业市场需求、行业企业标准及技术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能按照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要求,准确把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专业建设方向,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在课程体系建设、教育教学方法改革、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成果、经验或模式。撰写1篇以上高水平的反映本专业(学科)前沿的研究报告。
(三)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均工作量达到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在专业技术岗位兼任其他管理工作的人员,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二分之一,校长、副校长以及兼任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
(四)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专职学生管理人员、教研组长、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等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五)在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近五年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开设校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受聘县级以上教师培训)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类业务竞赛活动中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六)专业课教师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须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非教师系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本专业的技师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须按照规定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师范类专业到中小学、幼儿园,护理类专业到医院、医疗服务、保健护理等机构)进行专业实践,并提交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1篇。公共基础课教师也须定期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并提交高水平的企业实践调研报告1篇。
(七)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优秀等次。
第二十七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类表彰。
(二)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为市级以上)。
(三)被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或作为班主任所带的班集体获得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为市级以上)。
(四)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署名前8)、二等奖(署名前6)、三等奖(署名前4)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署名前6)、一等奖(署名前4)以上。〔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为省级二等奖(署名前2)、市级特等奖(署名前4)、市级一等奖(署名前2)〕。
(五)获得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业务竞赛全国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为市级一等奖)以上。 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或前3名以上至少1次(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获奖1次)。
(六)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1次,或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指导学生获奖1次);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在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中,获得全国最高奖项(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指导学生获全省最高奖项)。
(七)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示范校、示范专业或示范实训基地项目建设(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为市级以上);或主持省级以上的教师培训、名师工作坊、教师创新团队、产学研项目、教学资源库建设等并通过省级以上验收。
(八)积极开展“三教”改革、产教融合、校企合作、“1+X”证书试点等各类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省级以上推广。
(九)在本专业领域以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获得3项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或获得6项外观设计专利(排名前2)。
第二十八条 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或学科相关的学术专著(合著中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1部)。
(三)主编国家规划教材两部;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经国家或行业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2部(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均为1部);或主编经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2部。
(四)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科学(含规划课题)、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等课题2项以上,或承担并完成国家级立项课题研究2项以上(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1项);或参与制定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或专业标准或课程标准1项并正式颁布。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省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或在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论文、优质课、教学软件评比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2次(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1次以上)。
(六)主持行业、企业项目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或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获得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自主研发(改进)教仪、实训设备、实训工艺,并经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鉴定和推广使用。
第二十九条 符合第二十六条能力条件和第二十八条教研科研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实行学历或资历逐级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年度考核2次以上优秀等次。
(二)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署名前5)、一等奖(署名前3);或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在全国推广应用;或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业务能力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2次以上;或指导学生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2次以上。
(三)破格答辩优秀等次以上(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援派或扶贫期间参加职称评审的,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扶贫成果。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援派或扶贫期为3年的,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援派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如特级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最美教师、优秀班主任、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二)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理论版。所称“中文核心期刊”为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查证确认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转载;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三)基本任期是指学历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如正高级: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则5年是基本任期。
(四)教学成果奖: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五)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不得多次使用,以最高奖为准。
(六)学历、数量、等级所指的“以上”均含本数。
(七)所称“承担”“主要成员”是指:参与并完成项目研究排名前5。
第三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4号)、《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皖教师〔2016〕13号)、《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条件,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由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