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假制度(草案)
(2007年9月)
为加强教职工作纪律,强化请假制度,推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总则
1、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学期中途原则上不请事假,限制请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公假(含会议、学习)由学校办理调课事宜。
2、事假学校不予调课,一律由当事人个人安排好工作(教师要个人调好课程),报学校相关处室备案,并记入《教职工学期请假记录》档案。
3、教职工生病必需住院治疗的,须持县级(二甲)医院主治医师诊断证明,方可准予办理请假手续,并由学校给予调课。并记入《教职工学期请假记录》档案。病况不需住院治疗的要请假,与一款2条同。
4、凡由个人解决请假事宜的教职工,应安排好自己的相应工作,并向学校相关处室提交请假单。如发现事实已请假而未履行相关手续(即未假离岗)的,一律按旷课论处。
二、 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的,须填写请假条交学校相应处室,经主管处室主任审批、登记后方可离岗。
2、教职工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须填写请假条,送交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并将请假条送相应处室进行登记和考核。
3、教职工一次请假十天以上,须填写请假条,报校长签批,同意后方可离岗。并将假条送交相应处室进行登记、考核。
三、 请假处置
1、 教职工请事假期间停发相应津贴,其计算公式为(课时津贴×2+月考勤津贴/22工作日×请假天数(休息日、节假日除外),每月按实计算;若一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停发当月课时津贴和月考勤津贴。
2、 教职工请病假期间停发的相应津贴,其计算公式为(课时津贴+月考勤津贴/22工作日×请假天数(休息日、节假日除外),每月按实计算;若一次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停发当月课时津贴和月考勤津贴。
3、 婚假、产假、丧假(只包括直系亲属)期间不扣发月考勤津贴,但要扣除课时津贴,计算公式为:课时津贴×请假节数(休息日、节假日不计其内)。
4、经学校批准参加函授学习的教职工,在脱产及函授学习期间不享受月考勤津贴,扣发学习期间的课时津贴。
5、公假(含会议学习、公派学习)按在岗对待。
6、教职工因故不能参加学校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包括年级组会、教研组会、政治学习、全校大会、行政办公会),须办理请假手续。因事请假每次扣五元,因病请假每次扣三元,无故缺席视同旷课每次扣二十元。
7、教职工请假情况,每月月末由各处室统一报校办公室统计。
四、本《教职工请假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生效。
五、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学校。
岳西县职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