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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选派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工作的实施方案

    时间:2008-09-16 09:32:34 来源:未知 作者:信息中心 点击:3233次

    关于选派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

    支教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的若干意见》(教师[2007]2号),结合我县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教育内部活力,优化教育人力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镇与农村学校之间师资力量的差距,促进我县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二、支教学校范围及支教条件、对象

        支教学校范围,座落在城关的县直属学校岳中、高职、进校、二职校、实验小学以及天堂中心学校、天中、中洲小学。

        条件及对象

        1、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2、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教学基本功扎实,能胜任一门学科教学,能进行具体的教学指导;

        3、已被选聘录用分配到上述学校的新任教师和无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4、鼓励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教师到农村支教。

        三、支教时间及形式

        支教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时间为1学年(当年8月底至次年7月底),支教形式为离岗全职支教。

        四、选派方式及受援学校的确定

        每年县教育局根据农村学校教师缺额情况确定城镇各学校选派名额,学校根据选派任务确定选派对象于每年7月底上报支教人员名单,8月底县教育局将支教人员分配到受援学校。受援学校的范围是除温泉、响肠、莲云、毛尖山、石关、中关、来榜、汤中、店中以外的学校。

        五、支教教师的管理

        1、支教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接受学校报到,无故不按时到岗者视为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安庆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离职处理。

        2、支教教师行政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接受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双重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派出学校负责教师的职称评聘、工资福利等;受援学校负责对该教师进行工作安排,考勤、考绩、年度考核等工作。

        3、支教人员支教期满,经考核,圆满完成支教任务,所教学科成绩有明显提高者,回原单位工作,由县教育局颁发《支教证书》或《优秀支教人员证书》。未完成支教任务者继续支教。

        4、支教人员在支教期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支教单位的,本人提出申请,县教育局研究决定。

        六、支教教师的待遇

        1、支教教师的人事及工资关系不变,工资、奖金福利及其它各类津贴与原单位其他相应人员相同,由派出学校发放。

    2、支教的教师,每月补助交通费100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由教育局预算安排到受援学校,按月发放。

    3、支教人员支教期满,经考核合格及以上者,派出学校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予以聘任,在评先评优和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参加学历提高进修或骨干教师培训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

        4受援学校应对支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七、有关要求

        1、支教工作事关我县教育改革大局,涉及支教对象的切身利益,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周密安排,确保支教工作顺利实施。

    2、有关学校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开展支教活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教师参与支教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今后在申报评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资格条件。

        4、有关学校要根据派出学校师资和参加支教对象情况,分批分学科合理安排支教人员,凡有支教任务的学校要认真做好支教对象资格审查和报名推荐工作,支教对象报名推荐表于每年7月底前报县教育局人事股。

        5、农村学校要以开展此项工作为契机,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推向深入,努力实现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6、本实施方案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